秦皇島秦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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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賃管理法規
第一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汽車租賃業發展規劃確定的行業總規模和企業經營規模
(二)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三) 有不少于租貨車輛總價值3%的流動資金
(四)停車場地的泊位數不少于租賃車輛數的30%
(五)有保障網絡化經營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六) 車輛安全、車輛技術崗位上應當有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鼓勵現有汽車租賃企業按照自愿原則通過重組等方式擴大經營規模。
第二條 租賃車輛應符合下列要
(一)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為一級
(二) 行駛和運營的牌證齊全有效
(三) 按國家規定辦理保險
(四) 符合本市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 屬于客運車輛的,應當安裝防盜設備.
第三條 申請經營汽車租賃的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區管理機構和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 申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準予經營的應當頒發經營許可證件,對投入運營的車輛頒發租賃車輛證件。申請者持經營許可證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經營
第四條 汽車租賃雙方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車輛用途、使用期限、租貨賞用及付貨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汽車租賃經營者對承租者負有告知義務,告知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技術狀況、車輛保險的投保情況、救援服務等內容。